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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體系走向國際化是世界每個國家知識產權體系在本質內涵和要求審批程序上漸漸簡單一致和統(tǒng)一,漸漸的符合國際化。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無形性和容易傳播性,一方面讓本國產生的智力效果在國外不可以獲得當然的保護;另一方面,因為傳播媒體、通訊工具的快速前進和國際交流的漸漸頻繁,大量的智力結果十分容易越過國界而走入他國。若不對這些智力成果開展很大程度的國際保護,一定會干擾、阻礙國際貿易及科學技術和文化的正常交流與協(xié)作。知識產權體系的國際化前進,折射了科技和經濟國際化前進的客觀需求。正由于如此,1883年世界各國就在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約》。此外,我國目前已加入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性公約還包括:《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